如何選擇房客 一、要有正當職業,有正當職業的房客才能保證房租能夠按時支付,不會給房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二、觀察房客神態,通過與之溝通來了解基本狀況,可以避免碰到精神不正常之人。 三、租屋相關契約一定要齊全,日後若有什麼問題也比較好處理。 四、明確出租對象,有的屋主不希望租給特種營業身份者、餐飲業、殯葬業、 理髮廳 、油湯業。
租屋契約問題
一、契約應標明清楚的內容
1、租金、租金繳交時間與租金調整規定; (通常習慣為每個月初發薪時間,比如5號 6 號前匯入帳號) 2、租期與押金; (通常習慣為,押金兩個月,且規定不得超過兩個月) 3、前期房客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的處理;(通常習慣為,仲介幫忙抄水電錶結算到入住時間前) 4、搬入時間確定; (看雙方的意願) 5、提供設備、稅費、管理費、水電瓦斯費之使用與繳付; 6、要不要公證、提前解約之處理。 (公證的話,會有公證費用,並且屋主要繳交租賃所得,這也是最常見 屋主不願意公證的原因) 解釋:假設一年本屋租金為 60萬,這樣屋主明年五月報稅的時候,60萬的部分要併入綜合所得 內一起課徵所得稅.
二、契約公正
1、找誰公正:可從當地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名冊中找出您家附近有沒有合格的民間公證人, 最好事先電話預約。(岡山有一個名間公證人:蕭家正) 2、需準備哪些材料:
3、公證費用如何計算
20萬以下 | 1500元 | 50-100萬 | 4500元 | 20-50萬 | 3000元 | 100萬-200萬 | 6000元 |
常見的租屋問題如下
1:屋主不願意租給 [油湯業]:這是個很常見的客戶問題,所以我們在接到客戶電話時候,必須要 請問對方要做甚麼工作? [ 油湯業]:就是炒菜拉,大火類啦,餐廳業啦等等
2:屋主不願意公證:屋主不願意公證很正常,因為公證要報稅,一般租屋都會互相配合不報稅 如果要報稅,屋主通常都會把租金往上抬,所以當然以不報稅為主要方向.
3:押金問題:押金遲延或者是押金緩慢給付,這個要雙方當面協商好,主要屋主同意一切都可以.
4:我的房子要租多少?通常我們都是用參考法居多 (1)先收集附近同類型房屋的租金行情作為參考的基本租金; (2)再考慮樓層高低、屋齡、坪數大小等內在條件,在基本租金上適當調整; (3)最後再考慮附近生活條件與環境的因素,如離公車、捷運站遠近,與學校、市場、 公園距離的遠近等,在繼續調整租金,最後得到一個自己能夠接受且符合市場行情的租金
5:通常屋主會問,如果房客租屋到期不搬走,或者是不繳付租金?
(1)、房客租金支付有遲延者,且積欠金額除以押金抵償外,總額達兩個月以上,房東可以催告房客 於限期內支付租金,如房客於期限內不支付,房東可終止契約。 (2)、若到期房客還不自動遷出,房東可請求法院執行強制房客遷出。 (3)、房東可要求房客就遲付之租金及房客拒絕返還所生之損害,或因房客無權占有所生之 不當得利作出賠償。 (依照民法規定房東如為所有人時,則有「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兩個請求權。由於不當得利與損害賠償之性質相同, 所以僅能擇一行使。如依「不當得利請求權」請求時,依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請求返還利益。如依「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時,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 得請求因遲延而生之損害。) 6:房屋修繕的問題
(1)依照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也就是房屋的問題原則上都是由房東負責維修。
(2)對於冷氣等物品,並非房子結構的一部分,除非你們簽約時有把它包含在[租賃物]的 範圍內,否則並不當然屬於[租賃物],依實務見解認為這只是你方便對方使用之物, 與房屋結構無涉,因此如果有維修之必要,法律既未明定應該由房東負責,合約若未明定 時,實務上認為應該由受到利益的使用者自負維修責任。
7:簽約確認:
最主要是確認屋主的身分,身分證與謄本上面的資料要一致,身分證/姓名/地址等 這是一件很重要的事.如果不是所有權人,要出具授權書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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