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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人訓]各類型土地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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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林峻央 於 2020-9-30 16:49 編輯

建築類型土地

1、住宅區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Pqzq5T7QuZLq50V_GlB3O9z3-Rtts79XUiA4gFaTBfCvIbtFaiSV8zniseUxpxuK_saiNuAg3O2CLqG8_7Ef3lda3JxDMnApPaw0XzsPwykMEoG-sgpvtAsgyP37juOx7XYjG2P5
住宅區係為提供住宅及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的土地。住宅區不得做危害住宅品質
等相關行業使用,以保障住宅之品質。使用用途可以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第15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圖以黃色表示住宅區。
商業區係為提供商業發展而劃定的土地。商業區可做為商場及企業辦公室等具商業規模之行為。
使用用途可以參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圖以紅色表示商業區。
工業區係為提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
工業區可做為一般事務所使用,外面在賣的工業住宅其實使用用途都為一般事務所。
其餘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辦理。

公共設施類土地


道路用地
道路用地係為提供各種車輛及行人通行所規劃的土地,如高速公路、市區道路
及鄉村道路等。道路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利用,都市計畫圖以白色表示道路用地。

公園用地
係為提供民眾消遣遊憩所規劃的土地,如大安森林公園、新板萬坪公園等。
公園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及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綠色(公)表示公園用地。

3、兒童遊樂場用地
https://lh6.googleusercontent.com/vxwYr7IqLhwPtU8BJA-L1P0RezB5R0xNbNROoQ7UV0EHwx9N2ekaZrRppZp8X0AKYgLS-2gwUSUXiHn2NCJP49G4CrllxlQUU1_HA-e0Tf8SJYn2kmK-rJGLZdPEIFfc8nQiKCzO
兒童遊樂場用地係為提供孩童遊憩所規劃的土地,如臺北市兒童育樂中心、木柵動物園等。
兒童遊樂場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淺綠色(兒)表示兒童遊樂場用地。

4、市場用地
https://lh6.googleusercontent.com/keKC100-PJdhF7qUVRubB8fzS9b3feYp6XPFNXF6t7LwtzoxCQS1-EyejrClmcTHrcEOCyiSt0SlgHjYbPm009J1smotC-Rl4Xotd5x2d2sxUulh22yUa7jy1kdqEug3G04M1naW
市場用地係為提供民眾採買蔬菜、肉類及雜貨所規劃的土地,如公有市場、超級市場等。
市場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及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淺橘色(市)表示市場用地。
機關用地係為提供政府機關辦公所規劃的土地,如政府機關、公所、警察局等。
機關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藍色(機)表示機關用地。

6、學校用地
https://lh3.googleusercontent.com/SVQ2lFE7NvIIsUIJhcOAy17PRPxwsPRV2QHki0sdF6i4-gZU0vzFa-FP3wSHaEqhriNWD4POBv_M_09sQ3bg_xtkJU5yadVY-5l9mV_beox71r8atjYT5fVloj_7aHKM6hZvH8sD
學校用地係為提供民眾求學讀書所規劃的土地,如國小、國中、高中、大學等。
學校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紫色表示學校用地。

停車場用地係為提供車輛停靠所規劃的土地,如公有平面停車場、公有立體停車場等。
停車場用地在政府未徵收取得前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辦法』
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進行使用,都市計畫圖以深橘色(停)表示停車場用地。

其餘土地

1、農業區
https://lh4.googleusercontent.com/1LgJ6txFlRVn2qFscMAjetgVxSFT-WhovwCCdlZhNQiJbbaAtJMOMWDOOU6Gj54vwnU6HhVHI7zaSjq0n7mtLa18NnMEWWoojMNJW7Wwa9ubM8CdRqp3_AqUiG621iV7cAgSLWQm
農業區係為保持農業生產所規畫之土地,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建築農舍,
但經政府審查核准下可做為: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場相關設施、
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幼稚園、加油站、
加氣站、運動場館設施等,都市計畫圖以深綠色表示農業區。

2、保護區
https://lh6.googleusercontent.com/kCY1shpiaz1MFilgM0Sh7vjGZhBd4X_7PeBJKhkDA864YDczxrCpuxXudXEFzlGTvkPCGIglRR42O6ew6cJ3HShVl7KbH3YX7VJh0jtpgwQIeB4J6igEfydaDU179Klnk46dwpim
保護區係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及保護生態功能所規劃土地,
禁止砍伐竹木、破壞地形或改變地貌、破壞或污染水源等,但經政府核准下,
可以做為其他用途使用,為各縣市政府規定不一樣,需依各縣市政府規定申請,
都市計畫圖以淺綠色表示保護區。

風景區係為保育及開發自然風景所規劃土地,風景區可做為以下用途使用:住宅、
宗祠及宗教建築、招待所、旅館、俱樂部、遊樂設施、農業及農業建築、
紀念性建築物等使用,都市計畫圖以棕綠色表示風景區。

露營區係為提供民眾旅遊及露營所規劃土地,風景區各縣市政府所規劃之用途
有所不一樣,需依照各縣市政府所公告之法令辦理,都市計畫圖以淡綠色表示露營區。

漁業專用區係為提供漁民漁船停靠、漁民工作所規劃土地,漁業專用區各縣市政府
所規劃之用途有所不一樣,需依照各縣市政府所公告之法令辦理,
都市計畫圖以橘紅色表示漁業專用區。

補充

什麼是「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用地」(政府)
公共設施「保留地」(私人)
定義
公共設施用地包括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民用航空站、
停車場所、河道、港埠、學校、
社教機關、體育場所、市場、醫療
衛生機構及機關、上下水道、郵政
、電信、變電所、其他公用事業及
嫌惡設施(如:垃圾處理場)等用地。
左項公共設施用地係將來需用之土地,
在目前未需用前,預先呈請核定公布其
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土地所有權人妨礙
徵收之使用,稱之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說明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須為都市計畫法第42條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
已徵收取得
(公共設施用地應屬公有)。
尚未徵收取得
(屬私有土地者,應由政府依法徵收、重劃或區段徵收之。未被徵收之私有公共
設施用地,即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無下述三種情形者:
  • 經依都市計畫法第30條規定所訂辦法核准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 依都市計畫法第61條第2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取得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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