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林峻央 於 2020-10-24 10:13 編輯
【休閒農地產業緒論】 本文教學整理:林峻央 休閒農業區 79區 休閒農場 366家(211家准予籌設中) 農村美食田媽媽班133家 到了104年總國外旅遊人數達到38萬人次,總產值 105億元
休閒農業定義:指利用田園景觀 / 自然生態 / 環境資源 / 結合農林漁牧生產 農業經營活動 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 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 之農業經營.
[休閒農業]應經過主管機關或中央許可後,始得作公司或商業登記 罰則: 農發條例70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休閒農場經營休閒農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條文沿革 102/7/22 放寬休場可以設立 [農產品零售設施][農產品調理設施] 104/4/28 新增國家公園土地之農業用地可以設置休閒農業設施
法規: 休閒管理辦法
第 10 條 設置休閒農場,其農業用地面積不得低於休閒農場面積百分之九十,且不得小於○‧五公頃, 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休閒農場應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二、至少應有一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三、土地應毗鄰完整不得分散。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在此限: (一)場內有寬度六公尺以下水路、道路或寬度六公尺以下道路毗鄰二公尺以下水路通過, 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二)於取得休閒農場籌設同意文件後,因政府公共建設致場區隔離,設有安全設施,無礙休閒活動。 (三)位於休閒農業區範圍內,其申請土地得分散二處,每處之土地面積逾○‧一公頃。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水路、道路或公共建設不計入前項申設面積之計算。
上述條文重點在
面積:最低門檻:0.5公頃 , 但若是山坡地則要10公頃,非變更型的平地要1公頃 土地:山坡與非山坡交雜者,以山坡地基準計算 都市與非都市交雜者,以非都市基準計算
休場第十九條 休閒農場得設置下列休閒農業設施: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五、門票收費設施。 六、警衛設施。 七、涼亭(棚)設施。 八、眺望設施。 九、衛生設施。 十、農業體驗設施。 十一、生態體驗設施。 十二、安全防護設施。 十三、平面停車場。 十四、標示解說設施。 十五、露營設施。 十六、休閒步道。 十七、水土保持設施。 十八、環境保護設施。 十九、農路。 二十、景觀設施。 二十一、農特產品調理設施。 二十二、其他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休閒農業設施。
上述四個 一、住宿設施。 二、餐飲設施。 三、農產品加工(釀造)廠。 四、農產品與農村文物展示(售)及教育解說中心。 重點:要申請以上四個土地平地必須超過1公頃,或者是非都市土地10公頃 重點:土地必須辦理變更
可用之土地如下 得申設前項休閒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如下: 一、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非都市土地之下列範圍: (一)工業區、河川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農牧用地、養殖用地。 (二)工業區、河川區、森林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內所編定之林業用地, 限於申設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至第九款及第十二款至第十八款休閒農業設施。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內之土地。 三、依國家公園法劃定為國家公園區內按各種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國家公園管理機關 會同有關機關認定作為農業用地使用之土地,並依國家公園計畫管制之。
第一項第七款涼亭(棚)設施、第八款眺望設施及第九款衛生設施於林業用地之申設面積 各不得超過四十五平方公尺。 第一項第二十一款農特產品調理設施之設置基準如下: 一、每一休閒農場限設一處。 二、應為一層樓之建築物,其基地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平方公尺。 三、建築物高度不得大於四.五公尺。
休閒農場土地,除依法得容許使用外,農業用地面積符合下列規定者,得設置第一項 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設施,並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或核准使用: 一、位於非山坡地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二、位於山坡地之都市土地在一公頃以上或非都市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 。 前項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二十,並以三公頃為限; 休閒農場總面積超過二百公頃者,得以五公頃為限。 -------------------------
關於住宿
民宿類
休法24: 經主管機關核發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依法興建之農舍,得依民宿管理辦法之 規定申請經營民宿。(申請特色民宿:客房數15克以下 客房幒樓地板面積 200平方公尺以下)
旅館類 休法19: 第一項第一款住宿設施,涉及對旅客提供住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旅館及觀光旅館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者,應依規定申請核發相關用途之建 造執照,並依法興建、申請核准或登記。 (具有旅館之住宿設施,要按發展觀光條例辦理旅館登記)
休閒農場可以於"特定農業區”內操作使用,起因於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 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中有談到
六、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且無前點各款情形之ㄧ者,得申請變更使用:
(一)國防或防止災害之所需用地。
(二)經行政院核定之計畫或公共建設之所需用地。
(三)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得辦理徵收事業之所需用地。
(四)政府機關興辦之公共建設設施或提供公眾使用設施之所需用地。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設立之公益性福利設施或再生能源設施。
(六)符合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為自然地形或合法建築用地包圍、夾雜之零星農業用地。
(七)供公眾通行且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公立公墓更新計畫之所需用地。
(八)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輔導之產、製、儲、銷及休閒等農業相關設施之所需用地。
七、經政府核定之養殖漁業生產區範圍內之農業用地,不同意變更使用。
六七點同上問題,可以操作特定農業區與養殖漁業生產區
法規名稱: | | 法規名稱: | 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 | 法規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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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休閒農場流程
1:取得休閒農場籌設許可 -> 申請休閒農場容許使用 ->若有1-4項則要做興辦事業 去變更土地
2:1-4項變更最小面積不得小於 150平方(45坪) 建蔽率60% 容積率 180% 高度不可以超過 10.5公尺
3:1-4項變更編定的用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休場內農業用地面積20%
4:1-4項之連接通路,應該配合辦理變更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5:平地2公頃以下由縣市政府處理 平地2公頃以上+山坡地 必須申請雜照與水保執照
6:若涉及土地變更(已變更的使用面積去繳交),回饋金 都內農業區 10% 非都市 3% 國家公園 50% 特定農業區 20% 7:若要做到變更,興辦事業人須提出 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 無可替代性。但農業所需產、製、儲、銷及休閒等相關農業設施所需用地,僅須提出 區位之無可替代性說明。--變更者要經過農委會同意
8:合法休閒農場內的農舍,作為民宿使用者,可以做餐飲提供住宿者餐飲.
9:農場分綜合型與體驗型,兩者需求的農地面積不同喔 綜合型:平地 1公頃 山坡地 10公頃 (住宿/餐飲/農產品與農村文物/農產品加工) 體驗型:平地0.5公頃
10公頃以上由縣市政府核發同意籌設函,10公頃以上中央主管機關
簡易水保部分如下
1:修築農路 四米以下長度未滿500公尺
2:開發整坡作業 未滿2公頃
3:改善或維護既有道路
4:開發建築用地 合計用地面積未滿500平方公尺 (150坪)
5:農業設施 一層樓建築物,開挖整地面積未滿 1 公頃
6:堆置土石:未滿5000立方公尺者
7:開挖整地 挖填土石方:合計加總未滿5000立方公尺
--環評--有以下者要經過環評
1:位在國家公園,但是開發面積在500-2500公尺以下者,不用
2:野生動物保護區
3:國家濕地
4:沿海自然環境保護區
5:海拔超過1500公尺者
6:位在山坡地之一般保護區等
補充說明 民宿內對內供餐是可以做的 (針對特定人士) 而針對不特定人士 (比如餐廳),那必須是 休區內的休場中的農舍改民宿後始得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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