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謄本內容說明: |
(圖一) 當拿到一張謄本後,首先要確認的是謄本的種類、地段地(建)號為何、是屬於第一類或第二類謄本 、是屬於全部或是部分的謄本。 所謂的 全部謄本,是指所申請地(建)號全部的登記資料,如果想要瞭解該地(建)號全部共有情形時 則應申請全部謄本; 部分謄本則是指該地(建)號部分資料,一般來說因為土地共有情形較多,個人部分謄本即可查得 該權利人的登記資料。另外,應特別注意這張謄本的列印時間,因為地籍資料時常在變動,如果您 拿到的是距離現在已有一段時間的謄 本,其中所記載的資料很有可能早已變更,並不是最新的。 登記謄本也可只申請標示部、所有權部或是他項權利部,舉例來說,如果是申請標示及所有權部的話 ,除了第一行謄本類別會出現(土地標示及所有權部)外,末還會有“本謄本僅係 土地標示及所有權部 節本,詳細權利狀態請參閱全部謄本”字樣來提醒。還有一點要提醒的是,謄本的右上角有頁次, 最後一頁會出現“本謄本列印完畢” 字樣,可用此來判斷謄本是否有缺漏,如圖二。 登記謄本,除了在當地的地政事務所可申請到全國的登記謄本外,也可透過網路申請。如果您想 知道這份謄本是由那一個地政機關所核發及上面記載的地(建)號是屬於那一個地政機關所管轄, 就可由謄本上所記載的資料管轄機關及謄本核發機關等資料來判斷。例如,您在新北市瑞芳 地政事務所申請台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轄區的登記謄本,此時謄本的正上記載的資料管轄機關 會是士林地政事務所,而核發該謄本的地政機關則是瑞芳地政事務所。 大致上,標示部是對於一宗(筆)土地或建物的基本資料的描述。 所有權部是記載著土地或 建物所有權人的權利資料,而他項權利部是指這宗(筆)土地(建物)的所有權人將自己的 權利範圍設定給屆第三人 的情形,如果申請出來的謄本沒有他項權利的資料, 則表示這宗(筆) 土地(建物)沒有設定他項權利。 一、土地標示部: (圖三) 土地標示部記載資料欄位包括: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地目、等則、面積、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 、公告土地現值、地上建物建號、其他登記事項等資料。 |
(圖四)
二、土地所有權部: (圖五) 記載資料欄位包含:登記次序、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地址、權利範圍、權狀字號、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其他登記事項。
(圖六) 三、土地他項權利部: (圖七) 記載資料欄位包含:登記次序、權利種類、收件年期、字號、 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權利人、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權利標的、標的登記次序、設定權利範圍、證明書字號、設定義務人、共同擔保地號、共同擔保建號、 其他登記事項。
1、登記次序是指他項權利人在這宗土地設定他項權利的先後順序, 例如(0002)0082-000 是指第 82 個他項權利,但不是代表這個土地上總共有 82 個他項權利,(0002)指的是電腦自行給予他項權利的序號,可由此序號得知道 這宗土地上共有多少個他項權利。以上面的例子來說 , 登記次序前面括弧內所顯示的 四位數字是 (0002),則表示 82 這個登記次序在該宗土地上是第 2 順位的他項權利。 2、如果某甲、 乙兩個他項權利人的登記次序分別是 0003-000、0003-001,此時則表示有 甲、乙 2 人共同擁有一個他項權利。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這宗土地的他項權利只有某 乙的登記次序0003-001 存在時,則表示某甲已經將他的他項權利移轉給了某乙(例如讓 與),也就是說如果他項權利經過移轉,移轉後新他項權利人的登記次序會以之號的方式 呈現。 3、另外提醒您,如果土地上有多筆抵押權設定,此時又發生受清償事件(例如查封拍賣), 登記次序在前位者有優先受漬償的權利,亦即前順位債權優於後順位的債權。
1、普通地上權:謂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2、區分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間範圍內設定之地上權。 3、農育權:在他人土地為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或保育之權。 4、不動產役權:謂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 電信或其他特定便 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5、普通抵押權:謂抵押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 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簡單的說就是擔保“已經發生的債權”,也就是指你確實 向某人或某銀行借了錢然後拿你的土地或房屋去抵押的狀況。如果到時你還不出來,銀行 就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來求償。例如,債務人向債權人借了三百萬元,約定在 100 年 1 月 1 日清償,而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房屋設定了三百萬元的抵押權,到了 100 年 1 月 1 日,債務人無法還清貸款,債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普通抵押權是針對現在發生之債權,而只能持續清償至完畢為止,若於抵押權存續期間 要再增加借款金額,則需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6、最高限額抵押權:是銀行較常用的設定方式,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 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擔保現在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範圍 內設定之抵押權,一般來說是採債權最高限額,即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在內。 最高限額 抵押權除現在發生之債權外,並包含將來所發生之債權, 在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範圍及存續期 間內,皆可繼續增加借款金額。
(圖八)
1、用於最高限額抵押權,其期限為訂定契約之日起30年之內。 2、在其契約所定的確定期日之前,債權的性質係屬於「未確定」,在約定的期日之後,其抵 押權的性質則轉變為「已確定」。例如:某甲提供其土地設定最高限額扺押權予某乙,並 於101 年1 月1 日設定登記完竣,其約定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台幣1,000 萬元,其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30 年12 月31 日。即在101 年1 月1 日至130 年12月31日間,某甲可以在新台 幣1,000 萬元的額度內向某乙分次借、還款,但累計借款金額不可以超過新台幣1,000 萬 元,實際的借款金額是浮動的,也就是說某甲對於某乙借款的總金額尚未確定。但是由於 他們兩人所訂立契約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0 年12 月31日,在這天之後,債權金額就確 定了,所以在這個抵押權內,某甲就不能再向某乙借款,此時雖然土地他項權利部的擔保 債權總金額仍為新台幣1,000 萬元,但其實際借貸的金額仍以最後某乙借給某甲的金額為主 ,如果這時某甲要向某乙抵押借款時,就要再設定登記第二順位的抵押權。
四、建物標示部: (圖九) 建物標示部:記載的欄位包含: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層數、層次、層次面積、總面積、建築完成日期、附屬建物用途、共有部分、權利範圍、其他登記事項等資料。
五、建物所有權部:同土地所有權部 (圖十) 五、建物他項權利部:同土地他項權利部 (圖十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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